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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失效]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伤医疗费;
  (二)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护理费;
  (四)安装和维修康复器具的费用;
  (五)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事故预防检测费,按3%提取工伤保险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费;
  (七)按工伤保险费总额5%提取康复事业发展费;
  (八)对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工伤保险基金年终结余额的5%至25%奖励费用;
  (九)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项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保险中心可按规定提取工伤保险积累金。积累金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所得本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伤范围及认定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进行正常工作、生产或从事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的;
  (二)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突发疾病死亡和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以及由领导指派完成其他工作的;
  (四)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或部门领导指定,但从事维护本单位或社会利益工作的;
  (五)在工作和生产环境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
  (六)在上下班正常时间和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或者乘本单位通勤车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伤亡的;
  (七)因工外出(包括工作调动报到)途中或在目的地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交通或意外事故,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因工、因战致伤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病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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