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5日)修改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七号)
《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宾馆、饭店、冷饮经营场点、旅店、歌舞厅、练歌房、游乐场、录像放映厅、音像制品经营场点、洗染店、美容院、理发店、洗头房、浴池等单位。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城建、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安装吸收油烟、异味的设施,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排放高度和位置的确定,应当以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为原则;
(二)凡使用1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种炉灶的,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严禁原煤散烧;
(三)在居民区和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噪声污染的各种饮食娱乐服务场点。对原有场点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严禁进行露天烧烤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