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分以下四类标准房屋套型:
一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两个居室与起居室面积兼顾),使用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两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三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四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按一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23平方米,按二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按三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8平方米,按四类安置;原居住面积超出38平方米,可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准,筒子房以使用面积减百分之二十为居住面积;
(二)私有楼房以实际测丈为准;
(三)私有平房24墙的以建筑面积减33%为居住面积,37墙的以建筑面积减42%为居住面积。
第十八条 增加面积款按增加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迁人和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
单位承担或个人替单位垫付以及无单位而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拆迁人收取;
应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被委托拆迁人收取。
增加面积部分的全部产权归被拆迁人。回迁时按房改政策购买还原面积部分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计算购房款,再给予10%的优惠。
第十九条 被拆迁住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以竣工图纸为准;
户基本建筑面积每套房承重横墙轴线与外纵墙外墙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六层以下的包括内外走廊和楼梯间面积;七层以上包括内走廊、电梯井、楼梯间、设备间、设备层面积。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
六层以下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户基本建筑面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