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汛经费
第三十九条 防汛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抗洪抢险行动,经费由市防汛指挥部承担;由区、县(市)以及各行业、各部门组织的抗洪抢险行动,经费由组织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各项防汛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在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物资、粮食、商业、供销、农业、交通等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民政、卫生、教育部门要做好群众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铁路等部门要做好所管范围内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四十三条 洪涝灾害发生后,市、区、县(市)防汛指挥部和受灾单位必须如实统计、上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损失情况。
第四十四条 洪涝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进行生产自救,恢复和发展生产。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抗洪抢险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坚持巡堤查险,及时发现重大险情,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三)在危急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遇险群众表现突出的;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获得显著效益的;
(五)气象、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了重大洪水灾害的;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的;
(七)在救灾过程中安置灾民,救治伤员表现突出的;
(八)在防汛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