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汛期天气、水文情况的分析预测;
(二)主要河流的防洪标准;
(三)水库、水闸、排涝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各种情况的处置预案;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度汛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市防汛指挥部批准,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区、县(市)度汛方案,由区、县(市)防汛指挥部依照上级度汛方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所在地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汛措施,报所在地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中小型水库及闸坝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棋盘山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批准,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其余中型及小型水库、闸坝工程的调度运用方案由所在区、县(市)批准,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十九条 需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在汛前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批准。未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或安全度汛方案未被批准的工程,汛期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汛期前,市防汛指挥部要对全市防汛工作的思想、组织、物资、工程、通信等的准备情况和水情测报及蓄滞洪区的避险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汛期前,市、区、县(市)防汛指挥部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手段对广大群众进行防汛动员,宣传抗洪抢险知识,特别是要对受洪涝灾害威胁严重和计划蓄滞洪区的群众进行教育,明确躲险、避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汛期,市、区、县(市)、乡镇及有关单位的防汛指挥部门和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不同任务,分别组织防汛专业队、常备队、预备队和突击队。
(一)防汛专业队是抗洪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由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承担水利工程的巡查、修复、防守、抢险等任务;
(二)防汛常备队是防汛抢险的基本力量,以基干民兵为主组成,由受洪、涝灾害危胁严重的乡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承担汛期值班、重点险工险段的巡护、抢险、救护、转移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