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命令;
(二)制定市度汛方案,审批有关单位度汛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度汛方案落实;
(三)掌握、传递汛情,发布特大暴雨和洪水预报及抗洪抢险警报;
(四)下达抗洪命令,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工作;
(五)负责市管水库及直接控制的拦河闸的正常调度;
(六)建立、完善防汛专用指挥系统,提高防汛管理决策的现代化水平,保证防汛通信联络畅通;
(七)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介绍度汛方案,通报防汛情况;
(八)提出遇险河流、水库的抢险方案,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九)制定市级防汛经费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组织落实;
(十)负责市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防汛车辆的调度,汛后物资、设备的回收和所消耗物资的经费结算;
(十一)负责防汛日常工作。包括:掌握情况、收集资料、组织研究、鉴定及推广防汛科技成果;开展防汛宣传教育,负责防汛保密工作,进行防汛工作总结等。
第十条 各区、县(市)设立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区、县(市)水利局。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汛期设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部和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
第十二条 市城市建成区设城市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城区内防汛的组织指挥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城建局。
第十三条 易受洪涝灾害威胁的行业和工矿企业及有防汛任务的部门,汛期建立防汛组织,在所在地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防汛及相应的防汛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汛期建立相应的防汛组织,在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领导下,加强对所辖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安全运行,并组织和参加抗洪抢险工作。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五条 汛前,市、区、县(市)防汛指挥部要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度汛方案。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