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一号)
《沈阳市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经营生猪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屠宰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检疫费、屠宰税和有关费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牧、工商、卫生、公安、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密切协作,严格执法。
第二章 屠宰管理
第五条 屠宰厂(场)的设置要遵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境、便于检疫和管理,以及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先进设备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场)址选择要离开居民区,距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无污染的场所。
(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圈、屠宰间、病猪隔离圈和急宰间、内脏处理间及挂肉设施。
(三)有污水、污物、粪便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