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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抚政发〔199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38号文)规定,现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对无偿献血者及其没有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实行临床用血优惠制度。
  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可免费按5倍献血量临床用血;5年后,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既无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5年内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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