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五十六号)
《本溪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7月1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本溪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劳动力市场,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外省、市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择业求职的个人或成建制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企业(包括股份制、三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公用事业、财政、物价、民政、卫生、计划生育、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不定期公布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
第二章 务工与招用
第六条 外来劳动力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外来劳动力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务工的,须提供下列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