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轮摩托车载人在中心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或吊扣2个月驾驶证;
(五)出租轿车在禁行日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以300元罚款;
(六)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按指定道路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七)骑自行车载人的,暂扣车辆,并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车辆停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或不使用示宽灯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出租轿车开左侧车门上下乘客的,处以50元罚款;
(三)在解放路、永丰立交桥的匝道和高架桥、人民路(铁路转盘至文化宫转盘)、市府路、东明路、八卦路、胜利路(商业大厦交通岗至木材交通岗)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和划定的停车泊位外停放车辆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可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遮挡、设置、移动、拆除或损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平山、溪湖、明山、南芬四个区的城区部分。
本规定所称中心市区是指平山、溪湖、明山三个区的城区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的道路交通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本政发〔1995〕4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本政告字〔19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