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和使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号牌不清或有其它悬挂物遮挡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转借、挪用、冒领、涂改或伪造机动车号牌和年检合格证、通行证及其它各种标志的,暂扣车辆,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无准驾证、行驶证或专用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四)自行车未办理号牌、证件或不按期检验的,暂扣车辆,并处以20元罚款;
(五)非营运的小型机动车在春节假日期间上路行驶,未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报和出租轿车未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办理通行证的,暂扣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
(六)非营运的大型客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驶离市区的,处以200元罚款;
(七)使用外埠机动车超过3个月未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报的,处以200元罚款;
(八)大型客车、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和肇事修复后的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
(九)机动车改变车型、颜色或报废、更换主要总成部件,未事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的,暂扣车辆,并处以1000元罚款;
(十)使用拼装、改型或擅自改变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使用性能的,暂扣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车辆行驶中,驾驶员使用移动电话的,处以50元罚款;
(二)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可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高音喇叭、警灯警报器的,强制拆除,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驶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或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处以100元罚款。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的,可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机动车在有中心实线的交通标线路段掉头、越线超车、越线左转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可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机动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可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