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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经费,从地方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建设经费中列支,纳入人防建设经费预算。

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保护

  第九条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同时要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有关档案。
  第十条 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拆除单位应提出恢复计划,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如破产、转制、撤销、合并等,不准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作为单位固定资产转卖,应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移交给接收单位维护管理;接收单位持交接手续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停产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通信等有关部门通过配线架、交接箱设置的各种警报专用线,应设有明显标记,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占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障警报所需线路的应急调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和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混同使用。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费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维护费计入企业成本;
  (二)机关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维护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

第四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防灾警报信号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平时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
  第十六条 有线电话网、有线调度网、无线寻呼网、无线移动通信网、无线电台网、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它通信网必须优先传递防空、防灾警报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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