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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五)车站、影剧院、商场、市场、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和教学科研场所;
  (六)居民小区和住宅楼;
  (七)其他防火要害区域。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必须当即清扫燃放场地的遗留物。
  第七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的不合格和属于危险品种的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种的烟花爆竹目录,每年由市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申请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专业批发单位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经所在地的自治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市公安机关批准,由市、自治县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严禁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应专库储存,专人看护,与火源、电源隔绝,设置相应的防火工具,并经所在地的自治县、区公安机关检查批准。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由市、自治县供销社指定的专营公司统一采购、批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烟花爆竹销售给专营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专营公司经营烟花爆竹的品种、质量、数量须经市、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加贴公安机关认可的标识,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专营公司凭订货合同到市、自治县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向外埠运输的,须有运达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运输证件。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十三条 在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常年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限制和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性经营手续或临时营业执照,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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