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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居住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应按《全国优秀住宅小区管理标准》、《辽宁省优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评为国家、省级的优秀住宅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新建成的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配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善,在其未完善之前,不审批新的开发项目。情节严重的,可处10-30万元罚款,直至依法吊销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抚顺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无故拒交各项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限期改正或要求赔偿损失:
  (一)对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移交专用房和拒交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办公、商住、别墅等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7日抚政发〔1997〕1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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