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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其制品建造的道路、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质量技术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因掺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节约和代用原材料而降低成本的,经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可从节约原材料总价值中提取1%-5%作为节约原材料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工矿采矿区造成的废弃地及矿井,应尽量利用粉煤灰回填覆盖,覆盖后其使用权仍归原土地使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和拒绝回填复垦。
  第十八条 对取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含湿灰、调湿灰、第一电厂混合干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变相收费或者阻拦装运。
  第十九条 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半成品粉煤灰,根据用灰者利益大于排灰者利益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其产品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排灰单位应当为用灰单位取灰提供方便和服务,对自行运输原状粉煤灰的单位,由排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运输补贴,排灰单位协助用灰单位装载的,可酌收劳务费。运输补贴和劳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资金来源有:
  (一)排灰单位按火力发电量折算,扣除本企业综合利用部分后,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每排放一吨粉煤灰缴纳一定的费用,按季结算,此项资金委托环保部门征收;
  (二)排灰单位新征土地建设灰场和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企业新征(占)土地取土,每亩缴纳1000元-2000元综合利用科研开发费用;
  (三)从环保部门征收的排灰单位排污费总额中提取10%用作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该项资金主要用于粉煤灰的科学研究、综合治理、推广与应用等。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享受下列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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