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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和其他体育活动中,对体育事业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
  (二)训练体育人才成绩突出,为我市争得荣誉的;
  (三)宣传、贯彻体育市场管理法规、规章并模范执行的;
  (四)检举、揭发、制止、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间和地点的;
  (二)《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超过审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
  (三)观众人数超过该活动场所的容纳限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一)对扰乱体育活动场所秩序的行为不加制止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一)涂改、转让、买卖、出租《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二)《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审验期限超过三个月的;
  (三)雇(聘)用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人员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
  (四)为非法体育活动提供场所或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将公益性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体育经营项目或相关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
  (四)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范围的;
  (五)经营性体育广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或妨碍、阻挠体育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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