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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五十二号)


  《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体育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
  (三)经营性体育技术培训及辅导、体育广告、中介服务、技术信息与咨询、无形资产经营开发和体育康复;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中有关体育技术规范的专项设计;
  (五)利用体育比赛或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六)以体育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活动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及带有体育性质的民族、民间体育竞赛、体育健身、体育表演、体育娱乐等项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体育市场管理应遵循放开、搞活、扶持和引导的方针。
  鼓励、支持本市和外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的任务和培育优秀运动员服务。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经营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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