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4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十七号)


  《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充分开发劳动者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开发是指为适应劳动就业、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劳动者在全部职业经历中按阶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或实体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和接受培训与鉴定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业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