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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失效]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审查项目:
  (一)按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市区广场、市内重点街区和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及城市出入口周围的建设项目;
  (三)重要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风景旅游区和疗养区的建筑物);
  (四)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五)未在上述之列,但对城市景观、环境、人文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构筑物(如具有纪念意义、象征性建设项目或城市雕塑)。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重点审查项目外,按国家项目分类标准中投资额大于150万元或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三、四级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工程均为一般审查项目。
  第十条 凡在我市建成区内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及广场周围建筑物变更和进行立面修饰的,按《抚顺市沿街(路)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管理办法》(1993年6月10日市政府1号令)执行。重要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设计单位配合向建审办申报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对一般审查项目由建审办进行审查、批复,报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审查项目由建审办初审经专家咨询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建审办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流程为申报--核查登记--初审(重点审查项目经专家咨询后,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终审批复--归档--督查。
  第十四条 建审办自收到设计文件三日内完成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审查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重点审查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 方案审查工作不收费,对确需专家咨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费用。

第三章 审查内容及文档要求

  第十六条 进行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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