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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1998年8月11日 抚政发〔1998〕30号
 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全体市民利益,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能、减少交叉、避免重复的原则,不改变原有政府相关机构职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造符合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第四条 凡按本办法进行方案申报并审定的设计方案,在建设实施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或更换。
  第五条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项目的决策,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审办)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监督、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建审办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规定,协调全市规划、设计、施工和督查,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提出整改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理批复和组织督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方案审查归档制度,做好建筑设计方案的档案管理;
  (四)征集设计方案,组织设计竞赛,建立和管理方案库工作;
  (五)负责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与规划、城建、房产、公用及产权单位等部门的联系,承办有关建筑设计方案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七)对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奖方案;
  (八)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建筑设计方案分为重点审查项目和一般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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