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应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编。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市场经营主要建筑材料一律实行准销准用证制度。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选用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设计资格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确需要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施工图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作业和防火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建、消防等部门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存档。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等级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