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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单位未能出示投标证;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在标底无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若以高于标底的报价中标,执行标底价格,若以低于标底的报价中标,在有效幅度内执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合同签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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