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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省、市投资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的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等部门先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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