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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失效]

  1、采用的装饰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4、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5、不得冒用其它企业(个人)名称;
  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7、依法缴纳税费,不得偷税漏税;
  8、国家和省、市建筑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 凡没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单位或没有《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业技能上岗证书》的个人(个体),均不得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居民或其它发包方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上述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批,并到市建筑业管理处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影响主体结构,只涉及改变房屋建筑格局的,须到房屋产权单位备案,其中产权属于私人的住宅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3、涉及临街房屋外墙改造的,除分别按1、2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4、涉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拆改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组织有资质或资格、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个人)和材料设备营销厂家入驻市场,为装饰装修承包活动及装饰材料营销提供交易场所,并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交易各方的需求。
  第十一条 市场的设立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成立装饰装修市场。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文本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报市场管理机构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审核备案。合同文本由鞍山市装饰协会统一制发,施工单位(个体)按规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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