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票证及油品质量;
8、履行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市计委、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劳动、消防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具备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包括具有专职、兼职的油品质量化验、计量、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与现有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包括自有产权的储油罐、接付油设施。
4、具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经营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无危及安全的隐患存在。
2、加油站的设置及经营设施符合国家的城建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4、从业人员熟悉成品油经营业务及有关技术知识。
5、拥有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的储油设施和售油器具。
6、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
第七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其石油库或加油站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设计,并须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制定防患措施和应急灭火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经委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成品油的经营逐步实行代理销售制。实行代理销售制的,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与被代理方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代理合同。
第十条 申请设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市属批发企业,经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手续,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