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九十五号)
《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 凡在鞍山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者从事成品油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市经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一)市经委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
3、参与规划成品油市场的布局和资源配置;
4、根据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5、联系、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工作;
6、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核准成品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颁发营业执照;
3、对成品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5、查处成品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监督管理成品油广告的发布,查处违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