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八十八号)
《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管理,规范收费、罚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辽宁省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具有组织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政府调控,财政部门管理。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四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是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二章 收缴的范围和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收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