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拥军优属工作主要内容
(一)认真组织学习《
国防法》和国防知识,进行爱国拥军教育,搞好慰问部队官兵活动;
(二)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
(三)帮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执勤、施工、生产、生活、培育人才等方面问题,支援部队现代化建设;
(四)做好兵员征集和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五)配合部队做好现役军人思想工作;
(六)开展科技、文化、智力、政策拥军活动和军民共建活动;
(七)加强对优抚对象思想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部队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水面,要优先办理,有关费用要给予适当优惠;用国防经费建造的住宅和其它营房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担负军工生产任务的企业,要本着先军工后民用的原则,在生产、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供水、供电部门要优先保证部队用水、用电,对需要增容和进行设备改造的,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条 粮食、商贸、物资部门要就地就近优先、优质、优惠保证部队粮油、副食品、燃料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搞好挂钩定点销售。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对现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 交通部门应及时养护通往部队的公路,并确保畅通。辖区内任何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凡编内军车通行或停放一律免费。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民航等客运单位,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并按国家规定的优惠票价,保证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乘坐。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军人伤残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民政部门制发的《优待证》,游览千山风景区、东山风景区、市内各公园一律免收门票;公厕和存车场要挂牌明示对现役军人免费。
第十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军人伤残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国有公共汽(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