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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稽察特派员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大连市政府稽察特派员办法
 (1998年8月11日 大政发〔1998〕6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财务监督,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政府派出的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使监督权力。
  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特派员助理若干名,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对市政府负责。
  第三条 市政府设稽察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工作机构设在人事局,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
  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任免;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人事局任免。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稽察特派员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其具体职责是: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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