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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1998年1月13日 大政发〔1998〕6号)

  第一条 为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推进再就业工程,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工业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在实施兼并、破产、租赁、拍卖、股份制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申请委托管理(以下统称托管)的下岗职工。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下岗职工托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经国家批准的破产、搬迁、减员增效企业和十大工业集团公司下岗职工的托管、分流安置、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站),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本系统、本企业托管分流下岗职工的组织培训、分流输送、发放各项待遇等工作。
  第四条 托管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以行业内部、企业内部调剂分流安置为主,内部调剂分流安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和分流安置。鼓励下岗职工自找单位、自谋职业,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接收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五条 申请托管下岗职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离下岗职工与转换经营机制同步,并有切实可行的减员增效和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及方案;
  (二)按规定清理外来劳动力,并用下岗职工进行了顶替置换;
  (三)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基本状况清楚,已从岗位上分离出来;
  (四)有相应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缴纳了托管分流安置费。
  第六条 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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