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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为参加保险人员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随时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八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按辽宁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享受的待遇,先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条件时止。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上年度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参保人员虽达到退休年龄,但不同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未达到退休年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保险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结束在本市个体经营,或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迁入外省、市定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亦可转移到重新从业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保险期间升学、应征入伍,其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不参加养老保险或无正当理由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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