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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2.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记入的项目
  1.从1997年9月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11%记入个人帐户。
  1997年8月31日之前已参保人员,按原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与1997年9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退休后调整提高的部分);
  2.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
  3.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4.退休人员1998年1月1日后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5.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参保人员退休后的上述各项待遇,先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条件时止。
  (四)个人帐户管理
  1.个人帐户的记帐利息,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息,并参考全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记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按年进行结算,并为参保人员出具《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
  3.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继续记息。
  4.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在退休之前不得支取,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变动工作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本息和1997年底前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随同转移,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年中调转的职工,对当年的记帐额,只转本金,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参保人员到未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的单位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仍由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6.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含因工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7.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个人帐户支付项目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以个人缴费本息在个人帐户中的同比例数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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