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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类社会保障基金,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财政局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并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稽查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各级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征收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将有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报批后执行。
  (二)调整收费标准,应将有关材料报市物价部门,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报批后执行。
  (三)征收政府性基金,应将有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后执行。
  (四)出台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政策,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征收预算外资金,应持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编制部门(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以预算外资金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编制指标时,应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核准编制的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征收委托书,凭征收委托书申领票据准购簿。预算外资金直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一点一证,亮证收费,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
  征收委托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同级财政部门核发。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在征收预算外资金时,必须使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和监制的票据。
  在执收期间,遇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应停止征收,并于十五日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退回领取的票据准购簿和剩余的票据及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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