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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10日 大政发〔1998〕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属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利用行政行为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超过规定时限应转入单位自有资金的部分;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
  (七)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和其他非经营性收入;
  (八)产权归政府所有的房屋出租出售收入;
  (九)政府确定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预算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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