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亦应当公布。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