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本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四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三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在适当范围内作必要的说明。
  提名人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主席团常务主席组织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如果所提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所提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选,可以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也可以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采取大会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预选,还是采取以代表团为单位的形式进行预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主持。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长或者副团长主持。
  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应在全体会议上公布预选结果,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由大会主席团汇集预选情况,并及时向全体代表公布预选结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