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辽宁省
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经营者活动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 辽政办发〔1998〕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企业进一步强化科学管理,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对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公开、公正的评价,充分调动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三改一加强”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改革与脱困的目标,省政府决定开展评选辽宁省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经营者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对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中的各类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或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
二、评选的条件
(一)企业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是:
1.综合评价为一类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销售收入、人均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及本行业通用技术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三名。
2.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管理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注重新产品开发,资本运营成效明显,全面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具有健全的资金调控体系、成本考核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体系。
3.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机构运转有效,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4.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较高,具有较高的学识和优秀的品质,年龄结构合理。能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班子成员无重大违纪行为。
5.依法经营,按章纳税,重视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
(二)优秀企业经营者的评选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思想解放,有较强的改革创新和求实敬业精神。
2.所在企业为企业管理先进单位。
3.现岗位工作3年以上。
4.有丰富的工商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善于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善于理财和资本运营。知法懂法守法,从严治厂,经营业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