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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范围和周期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评选表彰活动,根据需要既可以在某一系统内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进行,还可以组织中直驻省单位参加。此类表彰活动除辽政发〔1997〕1号文件规定的外,每4年或4年以上进行一次。
  省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系统综合性、专项性评选表彰活动应限制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评选表彰活动。此类表彰活动每3年或3年以上进行一次。对在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或其他突发事件中以及某项全省性中心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可根据需要由主办部门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及时进行表彰。
  三、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程序和原则
  凡省政府工作部门拟开展的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应严格执行计划申报、审批、评选和备案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人事厅申报评选表彰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方法、奖励办法、表彰人数、表彰时间、所需经费等,并填写《辽宁省开展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计划申报表》一式3份,经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于本年度3月份统一下达年度表彰活动计划,各单位可按计划组织实施。其中拟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包括单项杯竞赛),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工作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其表彰的人员不得享受有关待遇,同时要追究主办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成立包括有关部门参加的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协调、制定方案和评审等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基层单位要本着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采取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自下而上层层筛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的方法确定拟表彰对象。
  (三)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填写《辽宁省××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辽宁省××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审批表》所规定的内容逐级上报审批。各市推荐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由省人事厅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评选表彰活动的人选,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备案。
  (四)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掌握条件要严,质量要高,数量要少”的原则,合理确定表彰数额和各类人员占受表彰人员总数的比例,重点表彰基层一线人员(厅、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使评选出的集体和个人在本地区、本单位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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