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
加强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管理,对于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表彰活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这项活动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搞好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审批,依法监督,对在行政评选表彰活动中不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不坚持评选条件、擅自扩大评选范围和增加表彰数额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关于加强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管理,切实解决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充分发挥表彰活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辽政发〔1997〕1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种类和荣誉称号名称
根据表彰活动的内容、参评范围和对象,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分为3种:
(一)以省政府名义对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或对在某项全省性中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的表彰活动。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时,在其荣誉称号前冠以“辽宁省”字样,并明确表彰内容,如“辽宁省××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二)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对所辖系统全面工作开展的有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评选表彰活动。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时,在其荣誉称号前除冠以“辽宁省”字样外,还要冠以系统名称,如“辽宁省××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三)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对所辖系统某一专项工作开展的有部分人员参与的系统专项性表彰活动。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时,在其荣誉称号前除冠以“辽宁省××系统”字样外,还冠以专项工作名称,如“辽宁省××系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根据特殊情况确需授予集体或个人其他荣誉称号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由省政府确定;省政府工作部门表彰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辽宁省××家”的荣誉称号,只有省委、省政府有权授予,省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授予此类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