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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1998年1月15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蒙古族公民努力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蒙古语言文字。
  第四条 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的蒙古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细则。
  (三)督促、检查和指导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编译。
  (四)负责蒙古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研究。
  (五)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推广,开展学术交流。
  (六)负责蒙古语文专业和业余人才的培训、考评。
  (七)加强蒙古语文的规范化,大力推广蒙古语标准语。
  第五条 蒙古语文专项经费和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蒙古语文事业和民族教育事业。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民族等部门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蒙古语文,提高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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