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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严禁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严禁经营、加工、收购来源不明的木材。
  第二十八条 木材实行生产、销售、运输“三总量”控制。“三总量”应保持平衡。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建立由自治县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木材管理台账。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生产的木材实行“号印”管理制度。
  “号印”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刻制。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应由专人保管使用,采伐验收合格后一次打印。
  严禁无“号印”木材进入流通领域。严禁仿造、制售假“号印”。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应施检疫的须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
  无《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木材及其产品,铁路、交通部门及其它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车船不得承运。
  第三十一条 经省政府批准,林业部门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政稽查队,查堵被盗伐林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拆除或没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和其它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毁林开垦、采矿、养蚕、采石、采砂、采土,责令停止毁林行为,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1至3倍树木,并处以毁林树木价值1至3倍罚款,破坏林地的,每平方米处以5至15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砍伐有争议地区的林木,没收全部木材或非法所得,并处以木材价值1至3倍罚款。
  (四)进入封山育林区和人工幼林地放牧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破坏树木的,责令赔偿实际损失,并处实际损失2倍罚款。
  (五)扒剥或收购活立木树皮,每25公斤折合一立方米木材,按盗伐林木处罚标准处罚。
  (六)未经批准猎捕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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