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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失效]

  3、不合理用药、检查、治疗、收费的;
  4、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虚报、重报、多报医疗费用的;
  5、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造成约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2、不按规定向约定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造成约定医疗机构经济损失或影响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
  3、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投保单位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瞒报工资总额或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四)参保人
  1、互相转借《医疗保险证》和VP卡就医的;
  2、私自改写VP卡或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的。
  (五)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保单位和参保人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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