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五)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举报有功或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营运号牌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及车辆里程计价器、标志灯等营运标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押车辆1个月至3个月。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补交有偿使用金或擅自转让营运号牌的,缴存其营运号牌,吊扣其《准运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并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关手续。
  (四)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擅自停业歇业的,收回《准运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责令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并处5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准运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及《准驾证》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跨区域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并扣押车辆5至10天。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歇业处理。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里程计价器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按规定安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0天,扣押车辆10天。
  (十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八)、(九)项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吊扣《准驾证》5至10天。
  (十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额50倍处以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