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7日 抚政发〔199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辖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居委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二)发动和组织广大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文明社区;
  (三)开展尊老敬贤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整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
  (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八)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管理本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和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
  (十)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委会的区域范围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市区一般为五百至一千户,县城镇为三百至五百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