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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7日 抚政发〔199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适应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村委会应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保障监督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帮助下进行工作,并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村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村办企业,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农电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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