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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孕产妇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止的妇女及0至28天的新生儿。
  (二)儿童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出生后28天起到6周岁儿童。
  (三)母子全程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妇女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儿童到年满6周岁。
  保偿对象可依据上述规定选择保偿种类。
  第七条 承保单位和保偿对象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形式加以确定。
  妇幼保健保偿合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12周前到其户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保单位办理入保手续,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儿童入保手续在办理出生证同时办理。
  第九条 承保单位要为入保孕产妇定期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确定分娩方式,进行产后访视,同时要进行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专案管理,认真填写妇保手册及各种登记表、册。
  第十条 入保的儿童,享受承保单位提供的儿童系列保健服务。承保单位要为其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筛选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指导母乳喂养和科学喂养。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入保条件的保健对象和未入保的保偿对象,应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保健对象必须到承保单位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保健服务,入保孕妇必须到取得辽宁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分娩。

第三章 保偿金的交纳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孕妇怀孕12周早孕建卡时或儿童家长开具出生证明时到承保单位办理入保手续,并根据所选择的保偿形式向承保单位交纳保偿金。
  第十四条 保偿金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偿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付给投保者补偿;
  (二)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技术学习费用;
  (三)物质消耗、设备折旧费用;
  (四)技术鉴定费用和有关人员劳务补贴。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保偿金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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