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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30日 抚政发〔199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疾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妇女和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基层妇幼保健组织(医院地段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组,以下简称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保偿服务费,由承保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一切单位和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及0到6周岁儿童。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保健保偿服务范围及责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保健保偿服务对象:
  (一)医学证明身体健康允许结婚可以生育的怀孕12周至产后42天的妇女;
  (二)医学证明无明显遗传性疾病、传染病、严重器质性疾病及其他影响保偿疾病的0至6周岁儿童。
  第六条 保健保偿的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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