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7)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聘用与原单位未解除聘用合同或未办妥离职手续的人员。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人才流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才流动应在优先保证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人才向国家及地方重点加强的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流动不受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专业和性别的限制。
  第三十条 个人通过人才市场择业应当向招聘单位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件等,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
  第三十一条 要求流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流动原因、方式和去向。
  所在单位应自收到申请30日内予以答复。对没有合同纠纷或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单位应予同意;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单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
  所在单位同意或视为同意的流动人员应在1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流动:
  (一)担负国家及地方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未满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准流动的。

第五章 人才开发和培训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才开发和培训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紧缺人才的培养和为各类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的社会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人才开发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