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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7)

  第十四条 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向各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人才咨询服务;
  (二)组织举办各类人才交流洽谈会;
  (三)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人才;
  (四)接受个人委托,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
  (五)组织有关人才培训;
  (六)组织人才智力开发等活动;
  (七)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八)经批准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除前条规定的业务外,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下列业务:
  (一)受用人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
  (二)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三)办理人才招聘广告(启事)的审批;
  (四)办理流动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
  (五)负责流动人员出国政审;
  (六)组织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
  (七)代办流动人员社会养老、失业保险;
  (八)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择业期间尚未安置工作以及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
  (六)外资企业驻抚机构的中方人员;
  (七)其他流动人员。
  第十七条 除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外,其他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接收和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得从事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业务。
  第十八条 人才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提供服务,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办法按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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