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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7)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修改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1997年10月27日

             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聘人才和个人应聘以及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市场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机构编制、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协助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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